网站首页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2023年度山西省省筹资金资助回国留学人员科研项目申报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26  来源:   点击:

各相关单位:

为巩固扩大留学成果,提高留学效益,推进省筹资金资助回国留学人员科研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就2023年度省筹资金资助回国留学人员科研项目实施发布如下申报指南:

一、项目类别及经费安排

1.人文社科类:计划立项30项左右,资助总额度不超过2万元/项;

2.理工农医类:计划立项160项左右,资助总额度不超过6万元/项;

以上计划数根据实际申报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所有项目执行期为三年,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率,2023年度立项项目经费将按照6:2:2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二、重点资助领域

2023年度申报项目应紧紧围绕山西省教育事业发展、科技创新、人才体制机制改革、企业技术改造等各类发展规划、实施意见中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产业、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基础研究、转化性研究,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传统产业优化升级项目。

科研项目重点资助与优先录取“1331”“111”“136”等创新工程,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碳达峰碳中和、能源革命、数字经济、先进制造业、“双一流”大学建设等山西省重点发展领域相关的项目。

三、申报条件

1.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2.系省内行政机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正式在编的留学回国人员;

3.系国家留学基金委、山西省留学人员管理委员会选派的公派留学人员或通过其他渠道出国进修、国际合作、攻读学位人员,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并有留学院校、科研院所、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正式证明者。优先顺序依次为国家公派、省筹资金公派、其他留学人员;

4.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科学道德,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有足够的时间进行项目 研究;

5.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196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现正从事教学、科研、医疗或技术开发工作;

6.项目申报人应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且为项目的实际主持人;

7.曾获得省回国留学人员科研项目资助又再次申报者,还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近5年内获得过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前3名);近5年内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项目成果应用、推广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者;

8.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

现在国外学习未回国的留学人员;已申请再次出国留学半年及以上的留学人员;承担的省筹资金资助回国留学人员科研项目尚未结题者;

9.下列类型课题不得申报:

申报的课题已获得其他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资助,不得再次申报本项目;同一课题已两次申报本项目未获资助,不得再次申报本项目。

四、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人须按照《2023年度山西省省筹资金资助回国留学人员科研项目申请材料清单及要求》(附件1)填写项目申请书(附件2)及汇总表(附件3),并对本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纸质版申请书一式3份、汇总表1份以学院为单位于2023年6月6日17:00前交至行政南楼303社科部办公室,电子版(word或excel版)统一发送至sxnuskc@126.com。请留意材料报送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五、实施与管理

1.项目立项后,申报者应当与省留管办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山西省教育国际交流服务中心)签订《山西省回国留学人员科研项目合同书》,并按照研究计划和《山西省回国留学人员科研项目合同书》实施项目。项目承担者须承担与项目有关的一切学术与法律责任。

2.受资助项目的相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标注“山西省省筹资金资助回国留学人员科研项目”字样。英文为:“Research Project Supported by Shanxi Scholarship Council of China”,未标注的不得用于本项目结题验收。

六、其他要求

1.各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申报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科研项目立项和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遵守《山西省省筹资金资助回国留学人员科研教研项目管理办法》,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2.各项目申报单位和受理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填报信息准确、真实,切实提高项目申报质量,要加强科研项目重复申请审查,避免一题多报或重复资助。

3.项目申报人应如实填报材料,确保无知识产权争议。凡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项目申报人3年内申报资格;如已获准立项一律撤项,并追究项目申报人所在单位的管理责任。

4.项目申报单位要加强项目跟踪与过程管理,确保项目立项后尽快组织实施。项目经费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联系人:任磊 赵振锋 2051075

社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