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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社科司关于做好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10  来源:   点击: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由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印发,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教社科厅函〔2017〕5号)有关要求,现将专项资金支持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行经费预算调整的项目范围
  专项资金支持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包括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含各类专项任务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发展报告项目、普及读物项目等。2016年度立项的上述项目均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含)以前立项,处于批准的研究周期内、近期不能完成的历年在研项目,由依托学校统筹考虑本单位实际情况,并与项目负责人充分协商后,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自主选择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安排、预算科目调剂等事项是否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进行经费预算调整的要求及注意事项
  1.各项目依托学校应认真学习贯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学校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学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保熟悉政策、用好政策;指导项目负责人科学合理编制预算,规范预算调剂程序,完善项目资金支出、报销审核监督制度,加强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外拨资金、间接费用、结转结余资金等的审核和管理。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具体执行有关事项问答可登录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http: //www.sinoss.net,简称社科网)或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数据库系统(http://www.cmips.org,简称基地管理数据库系统)查询。
  2.执行新规定的项目,应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和科目进行预算调整,并履行单位内部有关调整审批程序。
  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需要由教育部审批的事项有:项目首次申请立项时的经费预算;项目申请结项时的经费决算;项目因故终止或被撤销后的经费决算;由于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或减少预算总额;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因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项目审核验收2年后结余资金退回情况。
  上述事项之外,支出科目和金额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规定提出调剂申请,报依托学校审批,无需教育部审批。依托学校应对预算的真实性、科学性加强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3.研究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间接费用由项目依托学校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核定,统筹管理使用。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研究需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计算公式为:直接费用=资助总额-资助总额×间接费用相应核定比例。
  4.项目资金需要转拨协作单位的,应在预算中单独列示,并对外协单位资质、承担的研究任务、外拨资金额度等进行详细说明。间接费用外拨金额由项目依托学校和合作研究单位协商确定,但学校间接费用和外拨间接费用之和不得超过该项目核定的间接费用总额。无外拨资金的项目,对应的栏目填写0。
  三、经费预算调整上报的程序和方法
  以项目依托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预算调整上报工作。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一般项目(含各类专项任务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发展报告项目、普及读物项目负责人需登录社科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平台项目中后期管理系统”,按系统提示在线填写。
         联系人:赵振锋         205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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